罪犯赵亚楠。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亚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对赵亚楠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赵亚楠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3年11月20日止。
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亚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亚楠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至6月份获得表扬奖励;2012年10至12月获得先进个人奖励;2013年1至3月份获得先进个人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赵亚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亚楠减刑三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