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财石,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财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财石自2012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8.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财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属有固定住所及收入,且与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其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司法局审前评估意见:建议假释。本人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财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