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彦华,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鹿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彦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退赔被害人25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彦华自2011年9月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17.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彦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彦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