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文彬,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彬自2012年4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表扬,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16.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