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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冠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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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冠华,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59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冠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装工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冠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