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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钟来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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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钟来发,男,1982年1月3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来发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交18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来发自2013年3月22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钟来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来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九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