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中国,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漳浦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中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12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岩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中国自2011年8月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21.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中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中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