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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世文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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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世文,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交12000元),追缴赃款87220元(交79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5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假释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文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同改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文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人已与执行机关订立了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不再犯法,经委托审前调查,社区也同意接收其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世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审判员:刘红星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