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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俊峰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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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俊峰,又名王常见、王辉,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峰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李春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257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俊峰的量刑。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峰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俊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