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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红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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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红欣,

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月四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2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红欣及同案被告人王继红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欣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红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