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占伟,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占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17日批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