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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会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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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会,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青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同案被告人张飞飞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四日作出(2006)廊刑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五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会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3年7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