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平,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3月24日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四月九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2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被告人马树恩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2月28日至2013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