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方秀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5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方秀明,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5)霸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秀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被告人孔东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伟杰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以(2006)廊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贾伟杰撤回上诉;驳回孔东风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秀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秀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