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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田金良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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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田金良,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河北省徐水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5)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金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金良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13日至2013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金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