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X,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X,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X,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X,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杜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0元,法院扣划4318.96元,此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荣佳
书记员::赵宏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