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1958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1961年2月9日出生。
关于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43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中阁
书记员:陶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