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22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到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5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