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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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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22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到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5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