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5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835号原告张某丙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某丙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835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国审判员:黄为忠审判员:陈林
书记员:陈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