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梓韬申请执行马玉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4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梓韬,男。被执行人马玉兰,女。

本院在执行刘梓韬申请执行马玉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李太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