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井龙,男。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男。
本院在执行刘井龙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3)第5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
书记员:马兆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