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被执行人张桂兰,女。
本院在执行李志强申请执行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桂兰的工资扣划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志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朱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