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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志强申请执行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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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被执行人张桂兰,女。

本院在执行李志强申请执行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桂兰的工资扣划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志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朱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