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振斌,男。被执行人王显峰,男。
本院在执行于振斌申请执行王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王显峰公积金122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0)鸡冠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李太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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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振斌,男。被执行人王显峰,男。
本院在执行于振斌申请执行王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王显峰公积金122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0)鸡冠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李太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