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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长华申请执行张耀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5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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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长华,男。被执行人张耀中,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鸡冠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耀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耀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耀中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张耀中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耀中银行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张耀中在银行每月工资存款人民币21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朱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