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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王志斌申请执行李连金韩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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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志斌,男。被执行人李连金,女。被执行人韩金哲,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连金、韩金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连金、韩金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李连金、韩金哲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金哲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朱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