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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娟申请执行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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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娟,男。被执行人杨世华,男。

本院在执行谢娟申请执行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38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