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甲。申请人孙某乙。被执行人王某甲。
本院在执行孙某甲、孙某乙与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0133744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本院主持下双方愿将(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与(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两案合并执行。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判令由王某甲之女王某乙代位继承任某某六分之一的房产归孙某甲所有;王某乙的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不再追偿,因与本案已并案处执,王某甲不再另行起诉;申请人愿以80000.00元由被执行人分两期给付结案,其余案款自愿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现已按协议将案款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与(2013)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冀有会审判员:王延伟
书记员:喻永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