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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敬新与王建胜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外执字第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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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敬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建胜,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王敬新与被执行人王建胜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外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敬新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敬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胜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建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外执字第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敬新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胜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苏长友代理审判员:张世清

书记员:曹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