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宫某某甲,女,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某,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宫某某乙,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宫某某丙,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宫某某甲与宫某某乙、邹某、宫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城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城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牟旭成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许十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