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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阮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乳执字第18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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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阮某甲。被执行人阮某乙。

本院在执行于某甲与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调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调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牟旭成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许十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