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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9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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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甲,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乙,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丙,女,194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丁,女,194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甲与杨某某乙、杨某某丙、杨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滨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滨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牟旭成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许十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