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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转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7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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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1983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43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丙,女,1946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丁,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戊,女,1955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法定继承、转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宋某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存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