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甲,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乙,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丙,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丁,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戊,女,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己,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甲与高某某乙、高某某丙、高某某丁、高某某戊、高某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4)乳调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调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牟旭成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许十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