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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某某与丁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光执行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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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存款8110元(含执行费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琴审判员:邱卫平审判员:黄国平

书记员:刘娜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