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存款8110元(含执行费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琴审判员:邱卫平审判员:黄国平
书记员:刘娜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