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审结,本院(2013)李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市李沧区松柏路36号302户房屋归刘某甲所有,我院向房产部门发出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