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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某甲与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李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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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审结,本院(2013)李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市李沧区松柏路36号302户房屋归刘某甲所有,我院向房产部门发出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