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李某甲,女。被执行人:李某乙,女。
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银行账户人民币40000.00元,待我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云来
书记员::刘兆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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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李某甲,女。被执行人:李某乙,女。
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银行账户人民币40000.00元,待我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云来
书记员::刘兆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