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男,193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蔡某甲,女,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蔡某乙,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光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蔡学洪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某乙在银行存款9081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国平审判员:邱卫平审判员:李绍伟
书记员:刘娜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