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XX,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友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继承人孙XX生前留有的黑EEB5**号奇瑞牌轿车过户至李XX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大庆市交警支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将被继承人孙少金名下的黑EEB5**号奇瑞牌轿车过户至申请人李XX名下,现车辆已过户至申请人李XX名下,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友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国栋
书记员:何海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