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焕存、王焕银等,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焕成,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2)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继承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德新
书记员:赵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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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焕存、王焕银等,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焕成,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2)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继承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德新
书记员:赵景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