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XX,男,汉族。被执行人包XX,女,汉族。被执行人包XX,女,汉族。被执行人包XX,女,汉族。被执行人包XX,男,汉族。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陈XX名下账号为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695.47元由包XX继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陈XX名下账号为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695.47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立民
书记员:何海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