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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包XX与包XX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萨法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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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包XX,男,汉族。被执行人包XX,女,汉族。被执行人包XX,女,汉族。被执行人包XX,女,汉族。被执行人包XX,男,汉族。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陈XX名下账号为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695.47元由包XX继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陈XX名下账号为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695.47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立民

书记员:何海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