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滁州市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被执行人:陈咏梅,女,汉族,1977年8月1日,中技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滁州市分中心与陈咏梅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咏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咏梅存款12914.8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国雷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