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永海。被执行人王庭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江民一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庭双在隆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1内存款¥13238.78元到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显杰
书记员: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