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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75黄顺达与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公司、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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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达顺。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宪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6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13772.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