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达顺。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宪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6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13772.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