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靖宇,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黄琰,男,汉族,1983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68年2月20日生。
赵靖宇、黄琰与陈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陈学军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赵靖宇、黄琰房屋租金余额14167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17167元,并直接支付赵靖宇、黄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元。因陈学军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赵靖宇、黄琰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惠生执行员金永华执行员李卫平
书记员:吴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