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璜泾镇雅鹿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5K122450194,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雅鹿村三十五组(346国道与中弄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顾爱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仓市宏帆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95632XM,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明村。法定代表人:黄锦芬,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璜泾镇雅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太仓市宏帆化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5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裁定书,太仓市宏帆化纤有限公司结欠太仓市璜泾镇雅鹿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费613660元。该款由太仓市宏帆化纤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剩余463660元于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每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13660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付清。因太仓市宏帆化纤有限公司未按裁定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璜泾镇雅鹿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3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红星审判员:王勇审判员:王云超
书记员:俞冯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