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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守军、马玲秋、吴平芳申请执行遂宁市国光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船山执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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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守军,男,汉族,45岁,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龙滩村。申请执行人马玲秋(系胡守军之妻),女,汉族,44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其亮,男,汉族,53岁,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平芳(系李其亮之妻),女,汉族,49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遂宁市国光百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339859,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胡守军、马玲秋、吴平芳申请执行遂宁市国光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船山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胡守军、李其亮共有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开始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守军、李其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诉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胡守军、李其亮共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琼审判员:陈彦审判员:杨小平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