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本案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关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长青
书记员:周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