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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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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00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程秀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