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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某甲与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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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尚秀,女,系范某甲母亲。被执行人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举堂,男,镇巴县渔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殷某某给付范某乙2008年度至2013年度抚养费12000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80元,由被执行人殷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璞审判员:陈丽平审判员:王运清

书记员:赵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