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尚秀,女,系范某甲母亲。被执行人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举堂,男,镇巴县渔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殷某某给付范某乙2008年度至2013年度抚养费12000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80元,由被执行人殷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璞审判员:陈丽平审判员:王运清
书记员:赵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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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尚秀,女,系范某甲母亲。被执行人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举堂,男,镇巴县渔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殷某某给付范某乙2008年度至2013年度抚养费12000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80元,由被执行人殷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璞审判员:陈丽平审判员:王运清
书记员:赵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