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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雷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商执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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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万永忠执行员雷群执行员杨传国

书记员:王先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